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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时间:2024-02-22  记者:未知  作者:未知  来源:学习时报  点击: 468 次

在新形势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当前,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要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主张立法内容的科学性,而且强调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不仅努力使每一项反腐败国家立法都科学有效管用,而且使其反映人民意愿、彰显法治精神,因时因需、循序渐进、由表及里地构建起一套“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在立法中尊重和体现腐败治理规律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彭真曾说:“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首先就要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最大的“实际”就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必须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新起点上,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作出了“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这一重要判断。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还是以事后干预为特征、以个体惩治为目标,“重惩治、轻预防”的问题较为突出。惩是为了治,治标更要治本。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应当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一是进一步在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上下功夫,尤其注重权力配置的平衡性、权责一致的相称性、权力运行的程序性,把“制度的笼子”扎稳、扎牢、扎严,有效提升立法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效能。二是牢牢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腐败易发的权力环节,重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消灭权力设租寻租机会,构建针对腐败衍生环节的严密法律体系。

着力提高反腐败立法的精细化、体系化水平

当前,我国涉及腐败治理的法律条款集中体现在刑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解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涉及腐败治理内容。相关立法的数量越来越多,比较全面地覆盖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在立法格局上,呈现出多法并行的基本样态,比较全面地体现权力监督的目的,比较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腐败。但是,多法并行局面也存在反腐力量分散、制度衔接不顺畅、轻预防重惩治等问题,管辖冲突、职能竞合等情况依然存在。提高立法的精细化和体系化水平,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协调性、系统性,成为当前反腐败国家立法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对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一是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化可以且应当以监察法为中心展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实中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迷惑性大、复杂程度高,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等,有的人前“清廉朴素”,人后扮演“操盘手”,有的隐藏身份,幕后操作。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需要持续加强监察法的针对性、及时性与有效性,构建防治政商勾结腐败、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以及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国家法网”,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二是及时完善配套立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龙头和统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触及反腐败工作的方方面面,腐败的防范与治理还有赖于其他单行法律的配合。因此,配套立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一个完整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应当涵盖组织、程序、行为、监督、救济五大功能。2022年生效施行的监察官法属于解决监察权主体运行的“组织法”范畴,旨在解决监察官的准入条件、任免、职级管理等职业化发展问题;2020年生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属于为实现政务处分法治化的“行为法”范畴。但反腐败程序、监督、救济方面的立法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应当立足不同功能立法的差异性和协同性,切实提升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的健全度。

加强伦理道德与法治红线的双重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腐败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思想道德问题,是人的本性中私欲的膨胀和外化,治理腐败就必须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筑牢思想之“堤”,增强拒腐定力,根治腐败离不开道德、法治的双重约束,这是践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当前,遏制腐败增量,防微杜渐,从源头强化不想腐的自觉观念,应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着力点。

推进公职人员的道德立法是腐败治理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党章为基石、党内法规为支撑、党内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将一些思想道德要求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我国反腐败事业持续推进以及加强党内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堕落、不断提升自律自觉意识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与党内法规制度相比,国家立法的进展较为缓慢。监察法将“开展廉政教育”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义务包括“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对道德义务的立法表达和实现机制,用法治方式持续、有效地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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