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厘清特许经营与PPP关系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推动特许经营模式全面回归,为确保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奠定制度基础,对规范实施PPP新机制、强化新政策执行效力意义重大。”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有红表示。
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
在制度设计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同时,《管理办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吴有红介绍,《管理办法》增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条款,特别强调“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并细化相应的责任条款,规定“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公职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
《管理办法》对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除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外,还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政府履约诚信低等问题。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
同时,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
《管理办法》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吴有红表示,《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财政资金补贴合规性、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担等要求;明确禁止涉嫌政府违规融资的情形,例如,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承诺以财政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作为还款来源。
在配套融资方面,行业智库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管理办法》确认了多年来特许经营领域推进的金融创新,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并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这些手段都很精准地适配特许经营项目,并且在总体上避免了隐性债务风险。”薛涛说。